职权名称 | 擅自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项目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HY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项目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用于批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
责任事项 | 待签订委托文书,明确责任义务后,向滨海新区编办报备。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