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逾期拒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HY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 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进入立案,通过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