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域管理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HYJJC0101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2.“第三十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4.“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5.“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域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下达检查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检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做好检查、巡查准备工作。 事中:下达检查通知书或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活动,要求被检查相对人提供书面材料,并配合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事后:定期和不定期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6897275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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