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域使用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HYJQT01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填海、围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竣工后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域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海域使用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区海洋局对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验收会-上报市规划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事前: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咨询工作。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事后:加强对海域使用竣工验收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6897275 电子邮箱:hyjbg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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