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或者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HY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 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进入立案,通过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