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法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HY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监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 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进入立案,通过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待处罚执结后,进行结案。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7193650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