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合理利用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HYJJC02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局(海域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直接下放 |
运行流程 | 下达检查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检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做好检查、巡查准备工作。 事中:下达检查通知书或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活动,要求被检查相对人提供书面材料,并配合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事后:定期和不定期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海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6897275 电子邮箱: hyjbg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291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