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编码 | 120000WLJQT0104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颁发《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演出场所经营许可的材料,法定告知;3.制发备案证明。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65309843 电子信箱:bhxqxcbcbc@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