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502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般程序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309198 电子邮箱:bhxqwl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