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WLJJC07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其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
实施机构 | 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涉及公共服务保障法违规行为的,转入行政处罚案件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309198 电子邮箱:bhxqwl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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