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编码 | 120000WLJJC08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举报、上级交办)-调查取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整改情况-结案-备案 |
责任事项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309198 电子邮箱:bhxqwl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