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DA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津政发〔1997〕71号)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有前款所列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确定赔偿的数额,责令赔偿......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 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740 电子邮箱:bhxqda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新区政府大楼B92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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