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
编码 | 120116SWTC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委令2014年第14号)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
实施机构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生活服务业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3、(1)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53063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4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