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编码 | 120116ZWB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 二、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实行联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多部门、分环节独立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转为集中到许可中心集中办理的模式,包括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许可审批、验收与确权等各个阶段和概算预算审查、办理竣工决算、转固定资产、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各个环节。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5.《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2〕6 号 ) 三、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参考其评估意见进行批复。(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一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城市供水、常规和新能源发电等)外,滨海新区区域内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对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要求,示范小城镇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建设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港口项目,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需国家审批项目的初审,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