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编码 | 120116ZWBXK02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新区范围内(除开、保、高、东疆、中新生态城及中塘镇外)除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规定须由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外的申请;新区范围内跨开发区的申请,由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