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编码 | 120116ZWBXK020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新区范围内: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II类、III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销售II类射线装置(不得含有安装、调试、储存、运输等内容)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