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备案 |
编码 | 120116ZWBQT02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2.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的环境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新区审批局审批海洋工程环评的项目申请,由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