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编码 | 120116ZWBQT02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