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编码 | 120116ZWBQT02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网上申请-自动备案生成回执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