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116ZWBXK0501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2.《天津市畜牧条例》 第八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从事原种、祖代、父母代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纯从事种禽孵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及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单纯从事种禽孵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新区范围内(除开、保、东疆外)的申请,由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12345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