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6ZWBXK14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60号) 一、直接登记范围 本文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一)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律为主要目的行业协会商会;(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和推广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三)从事扶贫济困、赈灾救援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二、直接登记程序(一)上述社会组织发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审批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五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复审—批准—办结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123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