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评估、指导 |
编码 | 120116JTJ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1989年9月11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学前教育室、职业和成人教育室、体卫艺室、督导室办公室、人事工作室、安全管理室、发展规划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