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的备案 |
编码 | 120116JT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四条:“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中学教育室、小学教育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事前:明确学籍信息备案要求 事中: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学籍信息;按时办结;告知并备案 事后:维护备案数据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