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JTJJC02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中学教育室、小学教育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入学标准——督促学校妥善安置 |
责任事项 | 事前:制定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入学标准 事中:督促学校妥善安置 事后: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