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JT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资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和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实施民办学校信用分类管理与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职成教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