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JT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86 号)第七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社会用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用字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中学教育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