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教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初审转报) |
编码 | 120116JTJQT13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二)负责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三)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监督、指导基金会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职成教室、监管室)(市级权限委托下放)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要求行政相对人向市社团局登记备案 |
责任事项 | 1.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作出初审结果是否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