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国家课程标准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JTJJC1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学生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评价办法,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
实施机构 | 区教体局(督导室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工作安排-监督检查-总结评估 |
责任事项 | 事前:参考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课程计划,拟定检查方案; 事中:组织专家组;依标准检测质量;检查开足规定课程;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告知) 事后:督促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897226 邮箱:bhjtjjc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区教体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