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编码 | 120116FGW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 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 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 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 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 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4.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授权的定价项目执行。 |
实施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1.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2.受理企业调价申请,研究、论证必要性,对确需调价的,制定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
责任事项 | 1.研究提出初步调价方案(意见); 2.征求意见,重大事件听取社会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3.处内集体研究,并修改完善调价方案(意见); 4.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5.制发文件,组织实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6530618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政府4号楼440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