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粮食收购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FGWCF05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粮食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6530618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政府4号楼440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