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 |
编码 | 120116YJBQR33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五)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其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居民参保资源调查、参保登记核定及垫付医疗费归集等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330951 电子邮箱:xinchengbangongsh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