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GX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与通信发展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7076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文化商务中心542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