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GX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等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二)在发电厂、热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3米的区域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倾倒垃圾矿渣,以及排放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三)损坏或者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的专用铁路、公路、码头和检修道路;(四)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内,堆放杂物、私搭建筑物、开挖坑渠和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五)未经许可在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三)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和电视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施;(四)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或者利用杆塔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等;(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所列违章行为;(六)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七)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但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与通信发展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7076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文化商务中心542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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