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6GXJJL0101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部门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四)为保护电力设施同自然灾害做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与通信发展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7076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542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