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
编码 | 120116GX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51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法规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布鼓励名录—企业申报—初审---专家论证—工信委审核—区政府审定—拨付资金—后评价 |
责任事项 | 1.区工信委区财政局联合下发鼓励目录,企业经各功能区、街镇节能主管部门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区工信委。 2.区工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经区工信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3.待项目完成进行节能评价及资金审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67076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中心543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