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ZJW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置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设施、设备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后不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节能科技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241 电子邮箱:zjwjnkj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