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建筑节能规定设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ZJWCF02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设计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三)新建公共建筑不设计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四)新建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不设计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筑管理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住建委授权委托权力事项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给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室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272502 55911100 电子邮箱:zjwjzgls@tjbh.gov.cn bhzjzfbg@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长虹街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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