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ZJWCF0703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集体研判—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案件审核小组审议;5.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确定处罚内容;6.经审批后制作处罚案卷;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9.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55911100 电子邮箱:bhzjzfbg@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长虹街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