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编码 | 120116ZJWJC0705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或者暂停施工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55911100 电子邮箱:bhzjzfbg@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长虹街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