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
编码 | 120116ZJWQT08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申报材料;4.按时限办结备案;5.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55911100 电子邮箱:bhzjzfbg@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长虹街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