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16ZJW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备案; 3.按照合同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企业服务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6782399 邮箱:zjwwygls@tjbh.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