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编码 | 120116ZJWQT1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做出准允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制发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按时办结; 5.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房屋租赁双方依法进行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6782433 电子邮箱:zjwfdc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