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经营租赁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116ZJWQT1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报经纪机构备案的材料; 4.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5.按时办结;制发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6782433 电子邮箱:zjwfdc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