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6CGW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五)户外广告设施;(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五)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维护;(六)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支队负责协调、督促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配合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区、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审查—行政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执行—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普通程序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机构移送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取证全过程以及确认的事实、证据; (4)查证涉嫌违法行为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5)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制作编有文书字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305006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3715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