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116CGWZS0303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二、征收标准(四)除上述情形外,城镇垃圾处理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并在收费票据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垃圾产量、收费总额等事项。 第 四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5305006 来信来访地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3715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