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二条 复制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逢单数年进行一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年度核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复制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资产变化、技术设备、产品质量、人员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程序: (一)复制单位应于核验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复制单位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该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复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经营恶化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新闻出版局委托区新闻出版局实施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复制单位报送年度核验材料—承办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年度核验汇总并写出报告—室、分管领导复审—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局领导审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下发通知。 2.实施年度核验。 3.汇总,上报市新闻出版局。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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