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版权纠纷调解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关于印发的通知》(津编发〔2014〕85号)“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申请—审核申请—立案—调解—出具调解书—告知—材料留档备查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当事人需提出明确的调解意向,提交相关材料: (1)版权行政调解申请书; (2)侵权事实及相关证据; (3)权利人的权利证明; (4)侵权人(单位)的相关资料。 2.按规定进行行政调解: (1)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征询双方是否同意版权行政调解; (2)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 (3)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和调查的事实进行调解; (4)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意见; (5)出具调解协议; (6)向双方当事人下发告知书; (7)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并取走调解协议书; (8)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一方反悔可告之走司法程序。 3.将材料归档待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