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登记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3.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事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新闻出版局委托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实施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室、分管领导审定—报市局审批—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