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批发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零售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行政机关实施备案前,将其备案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条件、备案程序或者流程、以及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申请备案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备案; (2)备案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4)备案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备案。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齐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备案; (5)备案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接受区政务服务办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