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核 |
编码 | 120116XWCBJQT01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二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传媒出版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咨询领表—进件受理—审核—上报市局—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060 电子邮箱:bhxcbcmcb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A41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